奴隶劳动和法律体系的不安全
您听到“奴隶劳动”这个词时,您会想到什么?限制自由的想法是否立即浮现在您的脑海中?难道你不明白任何一个奴隶都无法摆脱这种处境吗? 国际劳工组织第 29 号公约按照限制自由的概念定义了强迫或强制劳动:“个人在受到任何处罚的威胁下且不自愿从事的所有工作或服务”。 然而,巴西法律体系通过引入与奴隶制“类似”的工作概念,扩大了奴役劳动的含义,今天,《刑法》第 149 条对“奴役劳动”的定义如下:“将某人降低到类似于奴隶制的条件”使他们遭受强迫劳动或耗尽工作时间,或使他们处于有辱人格的工作条件,或因与雇主或代理人签订的债务而以任何方式限制他们的行动”。请注意,正是因为法律中引入了“类似”一词,自由的限电报号码数据制不再是巴西奴隶劳动的唯一识别要素。 这个问题已经司法化了。当某雇主对劳工审计师因类似奴役的工作做法而对其处以罚款提出质疑时,一家公司采取了法律行动,因为评估并未确定对工人自由的限制。 STJ 的理解是,无论工人的出入自由是否受到限制,犯罪都可以配置。据该案报告员称,“犯罪构成的条件是表现出强迫劳动、耗尽工作时间或有辱人格的条件”。因此,它是一种行为多样、内容多变的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9 条的措辞,法院了解到,不再需要仅遵循主要戒律的指导而以各种形式合并犯罪类型。
https://gnlists.com/wp-content/uploads/2023/12/seo.jpg
这样,将工作条件描述为类似于奴隶制,就足以使人遭受强迫劳动、耗尽工作时间和有辱人格的工作条件。因此,本文中描述的配置元素是替代性的,而不是累积性的。恕我直言,我们不能同意这样的前提。 根据这一决定,我们将强迫劳动的概念作为类似于奴隶制的工作的可能特征。“强迫”工作,顾名思义,是非自愿的、强制进行的劳动活动。需要指出的是,强迫劳动时间是指违反宪法和普通立法规定的劳动时间限制的行为,例如加班。因此,根据上述判决,也可以将其理解为类似奴隶制的工作,这将是荒谬的。 最后,在《刑法典》第 149 条中类似于奴隶制的弹性工作条件中,有“有辱人格的条件”一词。
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