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社会功能是一种价值观而非法律规范
法律中的一些表述起到了真正的“芝麻开门”的作用,因为它们被用来证明最多样化和最矛盾的立场。 “公司的社会功能”就是其中之一。 问题是:公司的社会功能是什么?从法律角度来说,公司是否需要履行社会职能?如果是这样,不遵守规定会产生什么影响? 该表达方式非常模糊,大多数时候它都是以指示方式定义的,列出公司履行或不履行其社会职能的情况。一般来说,人们常说,那些污染环境的人,不尊重消费者的人,工资微薄的人,没有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能;另一方面,拥有可持续发展项目的公司履行其社会职能,将利润追求、环境适宜项目、员工奖励计划等结合起来。 一般来说,公司的社会功能与契约的社会功能(这是针对商业公司进行商业活动的假设,因此不包括个体企业家)和财产的社会功能相关。在立法方面,该表述主要出现在《公司法》和《复苏与破产法》中。 就商业活动而言,其与《宪法》第 170 条原则的密切关系是不可否认的:“经济秩序建立在人类工作价值和自由主动性的基础上,旨在确保所有人有尊严的生存,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I——国家主权; II——私有财产; III——财产的社会功能; IV——自由竞争; V——消费者保护; VI — 保护环境,包括根据产品和服务及其准备和提供过程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区别对待; VII — 减少地区和社会不平等; VIII — 寻求充分就业; IX——对拥有国家资本的巴西小公司给予优惠待遇。
对根据巴西法律注册成立、总部和行政部门设在该国的小公司给予优惠待遇。因此,企业家(公司或个人)在开展活动时遵守上述原则,就履行了公司的社会职能;一般来说,这就是公司的社会功能。 好吧。从法律角度来说,公司是否需要履 卢森堡 WhatsApp 号码列表 行社会职能?换句话说,这种表述的规范性是什么?公司的社会功能是否与企业家的活动联系起来?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吗? 说公司的社会功能是在遵守环境规则、尊重劳工和消费者权利、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赋予其任何法律内容的情况下发生的,因为公司的社会功能总是基于其他标准而被证明是合理的。 。 换句话说:在这些法律领域(劳工、环境等)之外,对于不履行公司社会职能的企业家来说,后果是什么?很简单,没有。 《公司法》规定控股股东“为使公司实现其宗旨、履行社会职能,必须运用职权”(第一百一十六条独款)或者“管理人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时,章程赋予其实现公司宗旨和利益,满足公共利益和公司社会功能的要求”(第154条),它还指导其指挥上述原则。事实上,除了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外,法人发起的公司具体、客观地履行了哪些社会功能呢? 因此,严格来说,它本身的合法性是绝对值得怀疑的,其内容保持着模糊性,就像解释性的“芝麻开门”一样,能够为任何类型的解释和任何类型的司法判决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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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职能缺乏规范性(最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这从该表达的定义本身就可以看出,所有这些定义都基于其他规范(环境、竞争等)。 。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司社会职能的事例。所有涉嫌的违规行为都涉及环境、劳工、消费者、竞争等领域。我坚持认为,对于不履行公司社会职能的企业家,甚至没有具体的制裁。 也就是说,公司的社会功能不具有规范性内容(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法律规范),不具有约束行为,不强制企业家必须遵守,至少从法律角度看不强制。现行法律制度。这与具有社会功能的合同有很大不同,如果合同违反了其社会功能,它就可以被宣告无效;或者城乡房地产,如果同样地,如果它没有履行其社会功能,它就会丧失。 我认为,该法承认并预设了公司的社会功能,也就是说,它把公司视为合法资产,只要它具有社会功能,创造财富、就业、税收。对公司的保护表明立法者在立法时预设了这种价值(公司的社会功能)。商业活动甚至是社会安定和维护国家的一个要素,因为它保证就业并供应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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